职业移民

职业移民介绍

美国移民所谓"职业移民"就是美国政府,根据美国的法律,允许任何美国劳工市场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资格,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
按照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划分为五类。第一优先类是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第二优先类是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第三优先类是专业人士、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 第四优先类是特殊移民,第五优先类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移民。

根据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每年有140,000个名额。这140,000个名额分别分配于五个优先类型。绝大多数职业移民申请都要求申请人向移民局提交I-140移民申请的表格。 部分职业移民的申请人需申请劳工证PERM,下面,我们将简单介绍职业移民的五个优先类型。

下面我们具体解释一些职业移民相关的几个特殊名词:

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制定了一个职业的进程表,用来指导移民局批准劳工证的申请。表A的第一组,包括理疗师和护士;第二组包括在科学和艺术(除了表演艺术)方面有特殊技能的人士。 申请Schedule A designation,雇主在提交I-140申请的过程中必须还要提交一式两份的ETA-750表格。

1990年的移民法案要求劳工部制定一份劳工市场信息的试点计划,在计划中列出劳动力短缺的10项职业。那么当外籍申请人的职业在这些短缺职业之内时,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就应该获得批准。

当需要进行劳工证申请时,劳工证申请的提交日期为申请人的优先日期;当不需要申请劳工证时,I-140申请的提交日期为优先日期。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数量超过相应类别申请的可用签证名额数时,这一类别的申请人就必须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排队, 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审理,一直截止到这一类别的名额全部用完。在申请人的优先日期还没有到之前,申请人是不可能获得移民申请的批准的。 特别是在申请人数过多的类别,如EB-3, 申请人有时候需要等待非常长的一段时间。

杰出人才EB-1职业移民第一优先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EB-1)又称"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职业类移民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政府"招才纳贤",积极吸引招纳世界各国优秀人才这一精神在移民政策中的具体体现。根据移民法规定,满足"杰出人才"标准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就可以直接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而且,申请人无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皆可申请。

第一优先类型占用了每年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约40,000个。所有第一优先的申请都必须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请表格。

第一优先类型包括三个具体的分类:

EB-1(a)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这些专业领域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商业、体育。要满足EB-1(a)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在其所在领域内所获得的杰出成就,希望未来继续朝此专业贡献于美国。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并不需要已经在美国获得具体的工作职位,但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进入美国并在申请的相关领域内进行工作。 这一类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也不需要雇主的支持。

EB-1(b) 申请中的职业人才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 EB-1(b)申请需要雇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Job offer)。通常,这个工作承诺都是由大学或者其他类似的学院或科学研究机构提供,当然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

EB-1(b)要求申请人必须:

EB-1(b)的申请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进行这项申请时,未来雇主(如大学或其它研究机构)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EB-1(c) 的申请也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申请时,未来雇主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的定义,"杰出人才"申请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杰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而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这些人应是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少数的頂尖人物之一,并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而其工作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供实质贡献。EB-1(a)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诺,申请人也可以自己申请移民。当然,美国雇主也可以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某学术领域中,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请EB-1(b)中的工作经验。EB-1(b)的要求要低于EB-1(a)一些。虽然EB-1(b)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申请人必须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需要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博士后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诺。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或EB-1(c)则指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样,EB-1(c)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并需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符合EB-1标准的外籍人士具有一个非常显著的有利条件,即无需劳工证申请,可直接申请移民。因为,获取劳工证是一个耗费时间并且花费昂贵的程序,其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可以胜任该外籍人士申请的职位。劳工证申请程序除了耗费时间和金钱外,一旦出现了最低限度满足要求的美国工人,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就会有被拒绝的危险,就算该外籍人士按照其它非劳工证申请因素考虑,更适合这个职位。另外,劳工证申请要求长期稳定的雇用关系,一旦申请人需要离开或变换工作,所有移民申请全部作废。

虽然EB-1申请完全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各类EB-1申请还是有一些差异。在EB-1(a)的申请中,并不要求雇主支持及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因此,即使没有雇主,或没有雇主支持,申请人也可以为自己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同时,申请人在递交EB-1(a)申请以后,可以随便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但是,在EB-1(b)和EB-1(c)申请中,都需要有雇主的支持并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换句话说,EB-1(b)和EB-1(c)的申请人必须是美国雇主。

另外,从移民排期考虑,申请EB-1还有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即无移民签证排期,所有国家的人都有签证配额。每年,美国全球职业移民签证配额的28.6%,即大约4万个移民签证,另加上未用完的特殊移民和投资移民的签证配额,都会用于第一类优先EB-1移民。而从以往每年移民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出,EB-1杰出人才移民人数很少,EB-1签证配额从来用不完,不用排队等待签证配额。因此,申请人可以在递交EB-1移民申请(I-140)的同时,递交身份调整(I-485),并为自己或者配偶申请工作许可(I-765)和回美証(I-131)。在这种状况下﹐即便绿卡申请因背景调查不能很快下来﹐至少全家在中美间旅行,配偶在美工作都将不成问题。而EB-2则需要等待三到五年。这种移民排期,对于那些在中国大陆,印度及墨西哥出生的外籍人士尤其漫长。

总的来说,EB-1对于杰出人才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申请程序中免去了申请劳工证这一步,从而大大缩短了整个移民申请的时间。另外,该类职业移民不用花时间去等待签证配额,使得杰出人才在递移民申请同时,为自己或者配偶申请工作许可和回美証,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美国的合法永久居留身份。因此对很多研究人员,医生及其它工程技术人员来说,EB-1杰出人才移民可以说是获得美国绿卡的"高速快车"。

从我所大量的杰出人才移民成功案例证明,"杰出人才"的标准并非高不可攀,只需满足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十条要求中的三条即可申请,无需国际大奖。因此,对于许多递交了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申请,尤其是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中国大陆出生的外籍人士,要么耐心等待移民排期,要么看看能否符合杰出人才的标准。尽管现在EB-1杰出人才申请难度不断提高,但是通过有经验的律师精心准备,成功率还是相当高的。如果你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杰出人才的申请标准。

专业/技术人才EB-2职业移民第二优先

这一优先类别的申请人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1).申请人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以及至少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2).申请人在艺术、科学或商业领域拥有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与领域内的其他人相比,申请人拥有更出色的专长。

EB-2类的名额为每年约40,000个名额(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 EB-2申请需要工作职位承诺(Job offer)和劳工证(PERM),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申请人获得了基于国家利益的豁免(NIW); (2).申请人满足Schedule A Designation的规定; (3).符合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的申请。

如果申请需要劳工证,则需要由雇主在批准的劳工证基础上提交I-140申请。

国家利益豁免(NIW)的I-140申请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交。目前,NIW是第二优先类别内被广泛使用的一类申请。

技术/非技术工人EB-3职业移民第三优先

职业移民的第三优先类别包括熟练工人(Skilled Workers)、学士学位持有人以及其它工人。 第三优先类别的名额也为每年约40,000个(占职业移民名额总数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和第二优先类别的剩余名额。 但是,非熟练工人(Unskilled Workers)的名额数不得超过10,000个。 所有第三类别的I-140申请都需要由雇主提交; EB-3也需要申请劳工证,除非申请人是: (1).满足Schedule A Designation的申请条件; (2).符合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Pilot Program的规定。

EB-3包括三个具体分类:

特殊人员移民EB-4职业移民第四优先

EB-4特殊职业移民的名额占总名额数的7.1%。 EB-4类的申请人必须要获得I-360申请的批准。 特殊职业移民需要进行I-360申请,但美国政府的海外雇员例外,他们使用DS-1884申请。 第四优先类别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投资移民EB-5职业移民第五优先

EB-5投资移民的名额占全部名额的7.1%。EB-5申请人需要提交I-526申请。为了满足这一类别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根据投资地区僱傭率的不同要投资$500,000 或 $1,000,000, 并为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及其它合法居留人士提供至少10个工作机会(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除外)。

(NIW)国家利益豁免绿卡

国家利益豁免移民(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简称NIW)是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第二优先 (Second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EB-2)的一个特例。在正常的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申请中,申请人不但需有美国雇主,而且需美国雇主提供永久性工作的承诺(Permanent Job Offer),并由其雇主为其向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简称DOL)申请劳工(Labor Certification,简称LC)。在获得劳工证批准以后,再为其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I-140)。但国家利益豁免则是个特例,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那些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豁免他们的永久性工作的承诺要求及漫长繁琐的劳工证申请,使他们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

美国移民法关于NIW的条款非常抽象笼统(参见美国移民法条款203(b)(2)(B)条)。其概要为,移民局若认为符合美国国家利益,则可豁免外籍人士绿卡申请中劳工证的申请程序。而当前,关于衡量外籍人士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的具体标准,来源于「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简称AAO)对「纽约州交通部案」(In Re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裁决及解释。AAO的裁决首次确立了衡量国家利益的三重标准。归纳为外籍人士想获得NIW豁免直接申请移民,须符合如下三点条件:

综上所述,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最有利条件就是:即无需美国雇主,无需雇主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无需劳工证申请之烦琐,直接提出移民申请。而且,即使没有雇主,或没有雇主支持,申请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提出移民申请并获得绿卡。当然,雇主也可以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移民申请。

由于劳工证申请是一个繁琐费时并且花费昂贵的程序,其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可以胜任该外籍人士申请的职位。劳工证申请程序除了耗费时间和金钱 外,一旦出现了最低限度满足要求的美国工人,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就有被拒绝的危险,就算该外籍人士按照其它非劳工证申请因素考虑,更适合这个职位。另外, 劳工证申请要求长期稳定的雇用关系,一旦申请人需要离开或变换工作,所有移民申请全部作废。而国家利益豁免因没有劳工证的限制,没有雇用关系的要求,申请人在递交国家利益豁免申请后,可以随便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与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中的工作在同一领域即可。此外,在等待国家利益豁免批准期间,申请人可以同时递交其他类型的移民申请;例如:第一类优先(EB-1)。总的来说,国家利益豁免应是众多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移民的一条重要捷径。

当前经济发展速度放慢,美国移民政策逐步紧缩,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难度也不断增大。最近我们收到的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的咨询大幅度增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收到了移民局发出的「补充材料通知」(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简称RFE)。这种情况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申请人自己申请,或者是由经验不足的律师递交申请,由于申请材料不足所致。此外,所有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都由德州移民中心和内布拉斯加州移民中心处理,而这两个移民中心在处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具体方法和标准还是有许多的差异。由于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复杂性和较高的标准,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极力建议申请人寻找有经验的律师帮助,以便直接获得成功。

目前,除在中国大陆和印度出生的申请人,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没有排期,即所有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人都可以在递交移民申请(I-140)的同时递交身份调整申请(I-485)。在中国大陆和印度出生的申请人也可以先获得NIW I-140的批准,在有EB-2类签证名额时,递交身份调整申请。

由于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不需要美国雇主,不需要雇主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对于很多研究人员、博士生、博士后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来说,国家利益豁免与其他移民类别相比,可以节省大量花费在劳工卡申请上的时间和金钱,优势还是相当明显的。 尽管现在国家利益豁免申请难度不断提高,但是通过有经验的律师精心准备,成功率还是相当高的。 如果你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标准。

PERM劳工证

所谓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简称LC)又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美国政府为了保护其国内的劳工市场,不受移民冲击,所制定的相关移民政策。换句话说, 劳工证是美国劳工部(DOL)给美国移民局(USCIS)的一个证明,证明如果该外国人在美国获得永久性工作,并不会夺走美国工人(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 某些有特殊工作许可的外国人)的工作机会。

而PERM(Program Electronic Review Management Process,简称PERM)则是美国政府于2005年3月28日制定的关于劳工证申请的全新程序。根据PERM法规定,从2005年3月28日以后,所有的劳工证申请,将不再采用以前传统的劳工证或RIR程序来处理,而必须通过PERM程序来提交。为区分传统的劳工证申请程序,我们又称当前新的劳工证申请程序为PERM劳工证申请程序,简称PERM劳工证。

根据劳工证的法律20 CFR §656的规定,劳工证的目的很简单,雇主为外国劳工申请劳工证时,需进行一系列的招聘活动以测试工作市场,证明找不到符合最低标准的美国工人。换句话说,只要有符合最低标准的美国工人想为雇主工作,雇主就要去雇这个美国工人,而不能雇这个外国劳工。另外,雇用外国劳工不会损害其它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环境,即雇主不可廉价雇用外国劳工。

新的PERM劳工证申请程序和之前传统的劳工证申请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在PERM申请程序中,雇主通过网络提交PERM申请,当然雇主也可以选择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网络申请仅仅是递交PERM劳工证申请,雇主不需另外提交任何招聘记录,应聘人员的简历,招聘结果以及最终招聘报告。但是雇主在提交劳工证申请前,必需准备好所有的招聘活动证明文件以备劳工部核查(Audit)。劳工部的主审官员(CO)有权核查每个申请。如果主审官认为申请中有任何不符合规定之处,可向雇主发出核查通知,要求雇主加以说明。雇主应在劳工部发出核查通知后30天内,提交所有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申请自动否决,而雇主在六个月之内不得提出同样的申请。如果申请因为某种原因遭到否决,雇主可向有关部门上诉。劳工部(DOL)一般在45至60天内,对PERM劳工证申请作出裁定。但是最近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劳工证的审理有缓慢的趋势。由于目前申请人众多,法律规定日益严格,雇主在提出申请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劳工证的设立,主要针对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和第三优先(EB-3)。这两类职业移民的申请,都必须首先申请劳工证,唯一的例外是通过第二优先的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移民,它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即可直接申请移民。

另外,劳工证是由美国雇主根据其所需工作要求,为外国劳工提出的申请,因此外国劳工无论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美国雇主都可为其申请劳工证,前提是此外国劳工需符合应征的各项条件。

在劳工证获得批准后,其雇主再为申请人向美国移民局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从2007年7月16日起,移民局规定了劳工证的有效期,其有效期是劳工证批准后180天。所有的劳工证在批准后,必须在批准后的180天之内向移民局提交I-140职业移民的申请,否则劳工证将失效。劳工证是I-140阶段职业移民申请的重要证明文件,如果该文件失效将无法提出职业移民申请。

在新的规定下,在职业移民申请中,劳工证的受益人和雇主不能更换。新的规定还要求在劳工证申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必须由雇主支付,而不能是雇员支付。

PERM劳工证申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程序,它涉及到许多方面。我们建议您向富有经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在张哲瑞律师所,我们的资深律师一直密切跟踪研究PERM法案及其发展变化,具有丰富PERM领域的成功经验,已经成功代理了大量PERM劳工证案例。。

(Special Handling PERM)大学教师劳工证的特殊处理程序

特殊处理(Special Handling)案件是针对合格的教育机构的教学职位,由僱主支持的劳工证申请。特殊处理(Special Handling)为在发放两年副学士学位或以上学位的合格教育机构的担任教学职位的申请人提供了办理劳工证的捷径。这裡主要讲述特殊处理(Special Handling)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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