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去年卖过房子,今年报税时必须填报卖房的基本信息,才能申请自住房获利减免税。有关卖房的信息是填在最新的表格Schedule 3"Capital Gains(or Losses) in 2016"上。你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买房日期,卖房获利金额,以及房屋的地址。
这是2016年10月的新规定:
过去,加拿大税务局对于自住房出售的全部获得免交税,并不需要报告。
但是税务局为了跟踪一些频繁进行房屋买卖的“炒房客”,开始审核自住房获利免税的申请。 据《国家邮报》报道,上月,多伦多一位纳税人就因为炒卖Yonge街上的公寓而被税务局认定获利要纳税。
这名纳税人在2010年卖出Yonge街一套560尺的一居室公寓。但他没有在2010年报税上申报。他称这套公寓是他的自住房,因此获利不用交税。但是税务局并不认同,重新评估后认为是商业所得,应该纳税。税务局认定,该纳税人“从未在该公寓内居住,公寓从来都不是他的自住房。”
根据收入税法(Income Tax Act),认定“自住房”(principal residence)的关键是“当年纳税人、纳税人的妻子或子女居住在此”。为了判定这一点,法官审核了该纳税人过去几年的房产交易记录。结果发现,在2007年至2011年间,这位纳税人与妻子多次买卖房产,并从中获利。其中一间物业,纳税人在2011年报税时填报了租金收入,并在T1税表上填了可纳税的资本获利。
该纳税人是在2007年2月16日买下Yonge街上的这套公寓,当时公寓还未完工。他于2009年5月11日获得物业权,于2009年10月30日房屋交割时成为业主。1个半月后,也就是2009年12月16日,该公寓被挂牌上市,卖房经纪就是他的妻子。这间公寓在6天后售出,即2009年12月22日,交割日是2010年1月12日。
该纳税人作证说,他的家人于2009年6月搬入该公寓,于2010年1月初搬离。在这段时间内,纳税人解释说,他多数时间在海外奔丧,他的妻子作证说,她也因为母亲生病频繁出国。妻子还作证说,在2009年底,他们的两名孩子决定搬回家住,于是全家决定换更大的公寓单位,把该公寓出售。法官在裁决时,并不相信纳税人的证词,理由包括“560尺的1居室公寓显然不适合夫妇两人和他们上大学的儿子。”其次,在税务局的问卷中,纳税人被问:“你是否在该物业居住?”他的回答是“否”。他还被问到与他共同居住者的姓名年龄,回答是空白。
第三,在该公寓的出售说明中,居住者(Occupier)一栏注有“租客”(Tenant)。法官认为,如果有租客,这家人不可能也住在那里。
最后,该公寓的电费账单也显示,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公寓根本没有用电。
基于以上这些,法官判断这家人根本没有住在该公寓,因而拒绝他把该公寓作为自住房申请资本获利免税,支持税务局的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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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Cami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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